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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百人計劃”項目申報輔導

2014-06-12 作者: 創優企 點擊量: 1134

根據《湖北省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為做好省“百人計劃”申報、推薦工作,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項目介紹

湖北省組織實施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百人計劃”,從2009年開始,計劃用5-10年左右時間,重點圍繞我省優先發展的裝備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新材料、農產品加工、現代物流等領域,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專項、重點實驗室、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各類開發區等,引進200名左右我省緊缺的海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其中創業人才不低于50%),為把湖北建成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目前,“百人計劃”主要由創新人才項目和創業人才項目組成,引才的對象和條件主要是:

引進的人才一般應在海外取得博士學位(創業人才可適當放寬),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誠實守信,遵守法律法規,無不良職業道德記錄,引進后每年在湖北省內工作不少于6個月,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外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副教授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2、在國際或所在國知名企業和金融機構擔任中、高級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3、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能在湖北省各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開發區、留學生創業園區等各類園區創辦科技型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符合湖北省產業發展方向和市場需求,具有較大發展潛力和實施產業化的創業人才;

4、湖北省急需緊缺的其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二、申報平臺

(一)以高新技術開發區為主的各類園區平臺

以高新技術開發區(含開發區、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留學人員創業園、大學科技園等各類園區)為依托,引進以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等形式來我省投資創辦科技型企業和現代服務企業的創業人才和團隊,通過本平臺申報。

申報本平臺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除應符合“百人計劃”人選的基本要求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一般應在海外取得碩士或博士學位,不超過55歲;

2、擁有的技術成果國內外領先,或填補國內、省內空白,具有產業化開發潛力;

3、有海外創業經驗或曾任國際知名企業中高層管理職位,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

4、為所在企業的主要創辦人且為第一大股東(股權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業只能申報一名創業人才);

5、企業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其擁有核心技術的產品已處于中試或產業化階段。

創業人才引進工作在省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的指導下,由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市(州)組織部門會同本地區科技、人事等部門和高新區(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二)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平臺

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通過本平臺申報。

申報本平臺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除應符合“百人計劃”人選的基本要求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在國外教學科研第一線工作,并具有國內外一流的研究水平,在科學研究方面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重要成果;

2、在本學科建設上具有創新性構想和戰略性思維,具有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的能力。

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引進海外人才工作,在省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的指導下進行。高等學校重點學科的人才引進工作由省教育廳牽頭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的人才引進工作由省科技廳牽頭組織實施。

(三)大型企業和國有金融機構平臺

大型企業(含中央在鄂企業,下同)和國有金融機構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通過本平臺申報。

申報本平臺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除應符合“百人計劃”人選的基本要求外,還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擁有能夠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技術產品升級,具有較大發展潛力和經濟效益的企業研發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

2、在國際或所在國知名企業和金融機構擔任中、高級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3、具有豐富的金融管理、資本運作、市場開拓經驗,熟悉國際規則,在業界有較大影響或作出重大成績。

大型企業和國有金融機構引進人才工作,在省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的指導下進行。大型企業的人才引進工作由省國資委牽頭組織實施,國有金融機構的人才引進工作由省金融辦牽頭組織實施。

三、申報評審程序

(一)創新人才項目

海外高層次人才一般應與高校、科研院所、企業、金融機構等用人單位達成明確的工作意向后,由用人單位進行申報。

申報評審的基本程序是:

1、本市用人單位與海外高層次人才達成意向后,根據實際分別填寫《重點學科引進人才申報書》、《重點實驗室引進人才申報書》、《企業引進人才申報書》,市屬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及民營企業的申報人,根據實際分別填寫相應的申報書,將相關材料報市委組織部;

2、由市委組織部人才辦匯總初審后,統一報省委組織部人才辦;

3、省委組織部人才辦對申報人選資格進行初選后,按程序將有關材料分送各平臺牽頭單位進行評審;

4、平臺牽頭組織單位組織專家對申報人選進行評審,提出引進人才綜合評審意見,報省委組織部人才辦;

5、省委組織部人才辦審核后,組織入選專家進行現場面試評審;

6、確定初步入圍人選后,省委組織部人才辦再組織各平臺牽頭組織單位對人選及單位支持情況進行實地考察;

7、省委組織部人才辦將人選提交“百人計劃”專家顧問組審核后,報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協調小組審批。

(二)創業人才項目

符合條件的創業人才由企業所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留學人員創業園等進行申報。

申報評審的基本程序是:

1、申報人按要求填寫《創業人才申報書》及相關材料,按程序報市委組織部;

2、市委組織部人才辦匯總,組織有關部門審核或評審后統籌報省委組織部人才辦;

3、省委組織部人才辦的評審程序同“創新人才項目”。

四、工作條件和特定生活待遇

(一)工作條件

1、引進人才可擔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點骨干企業、國有商業金融機構中級以上領導職務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引進人才因工作需要申請政府部門的科技、產業發展扶持等政府支持項目時,有關部門優先給予支持。

3、引進人才擔任省重大項目負責人的,有權決定團隊成員的聘任,所聘人員可采取協議工資制,不受引進單位現有編制、工資總額和科研經費成本比例限制。

4、引進人才可參與省相關重要科研計劃、重大項目、重點工程建設等方面的咨詢論證、計劃項目評估等工作。

5、政府相關部門要列出專項,支持引進人才的工作。

(1)省發改委在組織實施的高新技術產業化、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等專項中,優先支持人才引進單位承擔的相關項目;

(2)省科技廳的重大科技專項,應支持已引進人才的單位實施的創新項目;

(3)省經信委、省農業廳、省商務廳等政府職能部門要為引進人才提供平臺和項目。

(二)經濟待遇

1、對引進的科技型創業人才,省財政一次性給予每人人民幣100萬元的補助;對引進的科研、經營管理、金融等方面的創新人才,省財政一次性給予每人人民幣50萬元的補助。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配套其他資金,用于改善引進人才的工作、生活條件。企業為引進人才配套的科研啟動、安家、購房補貼等經費可以列入企業成本核算。

2、引進的科技型創業人才研發的產品進行產業化、規模化生產時,省財政給予三年期內300萬元貸款額度以內的貸款貼息補助。引進的創業人才實施科技成果產業化,由落戶園區聯系并引導省內風險投資商進行創業風險投資。對引進人才創辦企業生產的產品,要適時集中組織市場推介會,優先列入政府采購項目,引導相關企業支持購買。

3、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可申請“湖北省重點產業創新團隊”和“湖北省自主創新崗位”,享受相關資助待遇。

(三)生活條件保障

1、落戶、居留和出入境

(1)引進的中國國籍人才,可不受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限制,選擇在湖北省內任一城市落戶,其家屬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隨遷。公安機關應簡化程序,優先辦理;

(2)引進的外國國籍人才,可憑省外國專家局出具的《外國專家證》,到公安部門申辦5年以下多次入境有效簽證或居留許可,既可由本人申請辦理,也可由引進單位代辦,其配偶和不滿18周歲的子女可享受同等待遇;

(3)引進的外國國籍人才,符合《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規定的,公安部門要向公安部申報《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本人愿意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可為其向公安部報批。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同申請。

(4)引進的中國國籍人才,可向省公安機關申請換發、補發護照和往來港澳通行證。

2、稅收

(1)引進人才來鄂時取得的省政府獎勵或獎勵性津貼,以及來鄂時取得的一次性補助,可視同國家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引進人才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經有關部門認定,免征營業稅;

(3)引進人才在省內創辦的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引進人才在省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引進人才來鄂創辦的企業,凡屬國家鼓勵發展的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因生產需要進口必要的自用設備和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由所在單位按國家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經批準后到主管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所需外匯,憑規定的有效證明和商業票據,報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后,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

(6)引進人才來鄂創辦的企業自行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后,財政稅務部門優先予以落實出口退(免)稅政策;

(7)來華定居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進口一輛自用的小汽車,可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8)海外高層次人才來鄂工作因科研、教學急需,需從境外進口少量科研教學用品,或申請進口合理數量的工作、生活自用物品,由海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

3、職稱、薪酬

(1)引進人才,可實施期權、股權等中長期激勵;

(2)引進人才的薪酬待遇,本著待遇從優的原則,參照引進人才回國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慮為其支付住房(租房)補貼、子女教育補貼、配偶生活補貼等,協商確定其合理薪酬;

(3)引進人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按本人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省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文件的精神,實行特殊評審,優先評聘。若在非集中評審時間內的,可先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一年內如按評審程序通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任職時間可從單位聘任時間算起。

4、配偶安置、子女入學

(1)引進人才配偶一同來鄂并愿意就業的,所在園區和用人單位要妥善安排工作,確有困難的,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要協調解決。對暫時無法安排的,其人事檔案免費掛靠當地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所在園區或用人單位可參照當地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

(2)引進人才隨遷子女入托、入中小學,可以選擇當地公辦學校就讀,由當地教育部門協調辦理入學手續,免收擇校擇園費用;

(3)引進人才的子女選擇國際學校或當地公辦學校國際班就讀的,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辦理入學手續。引進單位視情況可提供一定數量的子女教育補貼;

(4)引進人才的子女參加中考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入學考試的,比照現行歸僑子女降分錄取政策執行;其外國籍子女報考國內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國留學生的有關規定優先錄取。

5、保險、醫療

(1)引進人才及符合參保條件的配偶、子女,可以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對其中達到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向后延長繳費年限,直至達到15年。用人單位應為引進人才辦理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在記入個人賬戶資金分配上給予重點傾斜。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引進人才購買商業保險;

(2)引進人才在鄂工作期間,由省委保健辦發放專門醫療保健證,享受廳(局)級干部同等優先醫療服務待遇,憑證可在定點保健基地醫院特需門診就醫和綜合病房住院治療。醫療資金通過現行醫療保障制度解決,未參保和醫療保險按規定不予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按有關規定予以解決。引進人才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健康體檢項目按廳(局)級干部健康體檢項目標準,由省委保健辦負責組織實施。此項優惠條件也適用于我省聯系掌握的國家“千人計劃”人選并在鄂工作的海外高層次人才。

6、住房

引進人才來鄂工作的,用人單位為其租用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住房,或根據市場行情提供相應租房補貼;引進人才愿意購買住房的,可參照當地居民購房政策,購買自用商品住房一套,用人單位可給予一定數量的購房補貼。

7、提供窗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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