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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最新)

2014-05-28 作者: 創優企 點擊量: 1188

  

武漢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送審稿)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進和加強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提高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水平,根據國家科技部和湖北省有關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武漢市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根據武漢市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規劃,以地方財政支持,原則上由在武漢市地域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企事業單位承擔,在一定時間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產業化等科技活動。

(一)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基礎前沿科研項目要立足原始創新,突出創新導向;公益性科研項目要聚焦重大科技問題,強化需求導向和應用導向;產業類項目要引導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投入、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二)項目采取前資助、后資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科技局各類項目的立項、實施、驗收和績效評估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項目管理遵循科學、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評審評估、公示、中期檢查、合同制、信譽評價和績效評估、回避、監察審計等制度。

(一)評審評估。所有前資助項目立項都必須經過評審或評估。對申報項目的資金預算的合理性、可行性進行評估。

(二)公示制度。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對擬支持項目應予以公示,接受監督。

 (三)中期檢查制度。市科技局應在項目執行期間對項目進行檢查、評估。項目承擔單位要如實報告項目執行情況、重大事項和有關報表。

(四)合同制度。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前資助項目簽訂武漢市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以下簡稱項目任務書),按項目任務書組織實施和管理。

(五)信譽評價和績效評估制度。市科技局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評估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進行信用評級、建立信用檔案,并按信用評級實行分類管理。市科技局可以根據計劃和項目的實施情況,委托相關咨詢服務機構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項目管理和決策的依據。

(六)回避制度。項目管理者、評審專家、咨詢服務機構在評審、評估和項目管理過程中與項目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七)監察審計制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對部分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跟蹤和審計。項目承擔單位和責任人應積極配合。對監督檢查和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建立責任倒查制度,對經查實存在的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計劃指南的制定和發布以及項目立項、中期檢查、驗收和結題等全過程的管理工作:

(一)項目的立項、調整、變更等重大事項必須經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以下簡稱局長辦公會)審議決策;

(二)市科技局計劃管理部門是計劃項目綜合管理部門,負責項目評審評估、結題驗收及專家遴選等統籌工作;

(三)市科技局項目管理部門是具體項目組織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策劃、計劃指南編制,并按職能分工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與全過程管理;

(四)市科技局條件財務部門、監察部門參與計劃項目的審計與監督。

第六條  市科技局根據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將有關項目的部分管理服務工作委托給局屬單位或運作規范、信譽良好的科技中介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條  建立以項目庫、專家庫和企業庫為基礎的武漢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所有項目統一納入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立項審定

第八條  項目立項一般包括項目申報(征集)、評審(或評估、招標)、審批、公示、簽約等五個基本程序。

第九條  項目指南和申報通知由市科技局根據武漢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發展規劃起草,并充分征求科研單位、企業、工研院、技術創新聯盟等有關方面意見。

第十條  申報單位根據項目指南和申報通知,統一進行網上申報。項目申報以法人單位為依托,不受理以個人名義申報的項目。

第十一條  前資助項目立項前須經過專家評審或評估。計劃管理部門根據項目的類型和特點,采取專家會議評審、網上評審、通信評審等方式組織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  對需要通過招標確定承擔單位的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度。項目的招投標工作,參照國家科技項目招投標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評審或評估專家從市內外專家庫中遴選隨機抽取,異地專家由所在地科技部門推薦,在所在地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并建立回避制度。評估或評審應主要圍繞項目的技術創新性、可行性、風險、效益、市場前景,以及項目單位的支撐條件、財務狀況等進行評價,并按要求出具評估報告或評審意見。

第十四條  年度預算批復下達后,市科技局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對擬立項項目公示7天,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間,對有異議、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項目,由市科技局重新審定。公示期滿后,對無異議項目下達科技計劃立項文件。

第十五條  前資助項目立項后,由項目管理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項目任務書應明確實施各方的權利、義務、廉政承諾和項目的目標、主要研究內容、經費撥付及使用計劃,并量化考核指標。項目管理部門要對任務書內容認真審核把關,經審查通過后簽訂生效。

第十六條  項目任務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具有嚴肅性和規范性,是項目實施和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據。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基本責任:

(一)提供項目實施的條件,履行項目配套資金的承諾,督促項目負責人嚴格執行項目任務書,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二)保證項目經費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三)按市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實填報項目年度執行情況以及相關的統計調查,并承擔虛假填報的法律責任;

(四)接受市科技局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跟蹤審計;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組織的項目執行情況檢查、中期評估、績效評價,如實、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六)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七)按期提出驗收申請,提供完整的驗收材料及項目成果普及性報告;

(八)報告項目執行中知識產權管理情況,并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九)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專項資金檢查。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在項目實施管理中的基本職責:

(一)監督、檢查項目任務書的執行情況;

(二)協調、處理項目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三)審查項目年度執行報告、項目完成總結報告和項目經費決算;

(四)組織或委托其他機構進行項目中期檢查、評估或績效評價;

(五)對不合規定的項目予以中止或撤銷,對相關人員、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項目執行期內,項目任務書的內容未經市科技局同意,不得調整。如確需調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原因,經市科技局審核批準后方可調整;未經市科技局批準,私自調整項目任務書內容的,市科技局有權終止或撤銷該項目,追回經費并提起法律訴訟。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實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項目承擔者提交項目上年度執行情況,如遇項目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須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

第二十一條  項目執行情況過程檢查是加強項目管理的重要手段,市科技局可以根據需要隨時進行。項目執行過程檢查可采取評審評估、聽取匯報、查閱項目執行情況、查閱經費使用情況材料、實地調研等方式。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局在項目跟蹤管理中發現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對項目予以終止或撤銷,記入不良信譽檔案,并追究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情節嚴重者,今后不再受理該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新項目申請,并同時取消項目負責人進入專家庫和參與項目咨詢活動的資格。必要時,市科技局可以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追回項目資助經費。

(一)不按期如實填報《武漢市科技計劃項目執行情況調查表》等報表;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項目任務書規定實施項目;

(三)擅自停止項目實施、或變更項目任務書內容;

(四)項目到期后不按期申請驗收或結題

(五)在項目申報、實施和驗收等方面弄虛作假,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六)截留、挪用項目經費。

第四章  驗收與歸檔

第二十三條  項目到期后必須按照項目任務書的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可采取結題驗收、會議驗收(鑒定)、項目報告等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據項目的類型和特點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需在項目任務書規定時間內提出驗收申請;不能及時進行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到期前向科技局提出延遲驗收申請。

第二十五條  在項目任務書約定的驗收期內,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市科技局提出驗收申請,并將電子和文本驗收資料提交審核。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單位對項目驗收。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以市科技局批準的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的完成情況和經費使用的規范性和合理性等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二十七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一)完成計劃任務書任務不到70%

(二)提供的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

(三)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對原始記錄能夠證明屬于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技項目,且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不影響其項目驗收和繼續申請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項目。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驗收意見持有異議的,應當在驗收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市科技局提出復議,逾期不予受理。市科技局在接受書面異議材料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條 項目產生科技成果后,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驗收未通過的項目承擔者,當年不得申報武漢市科技計劃項目;6個月內可再次申請驗收,如再次驗收未能通過的按項目終止處理,并提交詳細的情況說明。驗收未通過的項目承擔者(前3位)和項目承擔單位3年內不得再申請武漢市科技計劃項目,并記入不良記錄名單。

第三十二條  項目有關資料由項目管理部門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整理,并定期歸檔,統一納入信息系統管理。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三十三條  科技計劃績效評價是對各類計劃項目整體實施情況的總結和評價,可根據績效評價情況調整各類計劃。

第三十四條  納入年度科技計劃績效評價的項目范圍是近三年內立項、并已完成驗收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每年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六章 監察懲處

第三十五條 參加項目評估或評審的專家對項目承擔單位負有保密義務;若對外泄密、損害有關單位權益,按有關規定處理。市科技局對專家評估和評審行為進行信譽評價,評價結果納入信息系統。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申請、評審評估、中期檢查、結題驗收等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的,市科技局將依法查處并記入不良信譽檔案;情節嚴重者,終身取消申報武漢市科技計劃項目資格。

第三十七條  項目管理有關人員在項目管理過程中,違反項目管理和廉潔自律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后資助項目依據有關政策文件、管理辦法進行事后補貼,立項評審、簽約、中期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流程省略

第三十九條  對市科技局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十條 本辦法實施后,《武漢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武科計[2011]150號)、《武漢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武科計[2011]151號)同時廢止;武漢市原有各類科技計劃或項目管理辦法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投資類項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武漢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并制定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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