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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十亮點

2014-06-21 作者: 創優企 點擊量: 920

  20142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新修訂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為工商部門做好網絡交易監管,促進網絡交易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網絡市場秩序提供了更為有力的法律依據。315日,《辦法》將正式施行,對比2010年實施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我們總結了新《辦法》的十個亮點與大家分享。

  亮點一:個人網店須在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由于工商注冊登記涉及納稅等問題,所以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一直受網商關注。《辦法》規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個人網店賣家)必須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要對在平臺上的經營者,包括"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的自然人的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以保障網絡交易安全、維護網絡消費者權益。今后,工商部門對網絡交易監管也將“有據可查”。

  亮點二:第三方交易平臺須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辦法》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由于第三方交易平臺承載著數量龐大的經營者、消費者和商業數據,在網絡商品交易活動中的地位舉足輕重。第三方交易平臺運行情況直接關系網絡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經營者需具備一定的規模和技術實力才能保證平臺運行安全。因此,《辦法》明確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為企業法人。

  亮點三:第三方交易平臺須對自營和其他經驗業務進行標注區分。《辦法》規定,開展自營業務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必須以顯著方式對平臺自營部分和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予以區分和標注。在第三方交易平臺上,存在自營和其他經營者經營兩種經營方式,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和應承擔的責任義務區別很大,消費者對于這兩種經營業態的信任度也有明顯差別。為明確經營模式中經營者的責任義務、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所以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

  亮點四: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與平臺內經營者簽訂協議,終止服務應提前公示。針對互聯網快速發展中容易出現由于電商關停和重組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辦法》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與平臺內經營者簽訂遵循公開、連續、合理原則的協議和交易規則,修改交易規則、協議時須提前7日公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擬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辦法》還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通過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來提升服務質量、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亮點五:消費者可自主選擇管轄部門投訴網絡交易糾紛。《辦法》規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對于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違法行為由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這樣就不會再發生消費者投訴“不知找哪”的情況了。新修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也規定,消費者因網絡交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亮點六:電子發票和憑證可作為投訴依據。《辦法》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絡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亮點七:“七天無理由退貨”成為法定義務。《辦法》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網購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無理由退貨的前提是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運費由消費者承擔(另有約定的除外);商家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款。辦法也規定了“七天無理由退貨”的例外情形:消費者定作、鮮活易腐、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這四種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辦法》對“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與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致,這使得“七天無理由退貨”由原來只有部分網店自愿提供的服務,成為所有網店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今后,第三方交易平臺和網店須不斷優化服務流程,提前做好相關事項聲明和與消費者的溝通。

  亮點八:不得借助不公平格式合同強制交易。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屢見不鮮,在網絡交易中,由于其隱蔽性問題更為突出。《辦法》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辦法》還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必須采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亮點九:對信息采集和使用做出規定,不得擅自發送商業信息。針對困擾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和手機垃圾短信不斷的問題,《辦法》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此外還規定,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亮點十:微博推銷商品應注明是否為廣告。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在網上總是看到不少網絡大V通過微博、微信等發送廣告信息。《辦法》規定,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法》指出,網絡交易中,通過博客、微博等網絡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并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綜上,《辦法》明確了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所應承擔的義務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參與網絡交易的消費者、經營者、第三方平臺經營者等應當認真學習,履行自身的法定義務并保護自身的權益不受損害。工商管理人員也應當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做好網絡交易監管,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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