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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企校專利實施對接工程 項目管理辦法(最新)

2014-08-20 作者: 創優企 點擊量: 9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我市企業積極采用實施本地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專利技術,加強產學研合作,將武漢科教優勢轉變為經濟優勢,加快武漢國家創新中心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校專利實施對接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對接工程”),是指企業通過買斷院所專利權、獲得院所專利實施許可權、委托院所或者與院所合作進行技術開發等多種對接形式獲得專利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用于生產經營并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創新和技術轉移活動。企業和院所具體對接形式包括:

    (一)企業付費買斷院所專利權,并依法將專利權人變更為受讓企業,其中包括院所以專利權作價出資入股形式獲得企業股份,并依照股份份額獲得分紅;

    (二)企業有償獲得院所專利實施許可權;

    (三)企業出資委托院所進行技術研發,并由企業就該技術申請專利并獲得專利權;

     (四)企業出資與院所共同進行技術研發,并成為專利權人;

    (五)院所專利職務發明人成立公司,該公司經院所同意獲得該專利的處置權后,經實施該專利技術獲得良好經濟效益并依照有關文件規定將部分收益支付給原院所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我市企業是指在武漢市行政區域內辦理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且其主要辦公地點在武漢市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企業。

本辦法所稱院所是指武漢地區具有科研開發能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科院在漢有關研究所等單位。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每年從市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和鼓勵企業與院校開展專利實施對接工作。 

第二章  開展對接工程條件

    第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武漢地區高校、科研院所知識產權及技術創新工作實績,確定一批院所作為與企業開展對接工程的合作伙伴(具體名單參見當年武漢地區企校專利實施對接工程項目申報通知)。被選擇的院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科研開發實力強,擁有專利數量尤其是發明專利數量較多;

(二)領導重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院所內設有相應的管理部門,并配備有專職管理人員;

  (三)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健全,對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激勵措施安排到位。 

     市知識產權局將根據對接工程開展情況以及院所知識產權工作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參與對接工程的合作院所名單。

第六條  企業具備以下條件的,可就與本辦法所列院所已開展的對接工程項目,向市知識產權局申請專項資金支持:

     (一)獲得專利權或者專利實施許可時的專利有效期不短于5年;

    (二)專利技術在企業的實際應用期不短于2年,且產生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申報對接工程項目時,項目核心專利權處于有效狀態;

(四)企業注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并且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下;

(五)企業上年度繳納稅額在10萬元以上,歷年累計繳納稅額在40萬元以上;

    (六)企業具有健全規范的管理制度,有實施項目所必須的技術、人才、資金和設備條件;

(七)企業近2年內未獲得過對接工程項目支持。

    對具有良好市場前景、處于產業化初期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我市重點發展的重大專利項目可給予破格支持。

第七條  對已享受過對接工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以及所申報的項目當年已通過其他途徑獲得市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再進行重復支持。

               第三章 申報評審程序

第八條  市知識產權局于每年上半年發布武漢地區企校專利實施對接工程項目的申報指南。

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聯合市財政局共同負責對接工程項目的評審相關工作。通過項目初審、專家評審、項目現場調研核實、市知識產權局局長辦公會等程序,確定當年的對接工程項目。

第十條  企業申報對接工程項目的,經區知識產權局和區財政局預審同意推薦后,市知識產權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實性等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企業限期修改、補正。對在規定期限內修改、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拒絕修改、補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對通過初審的申報項目,市知識產權局聯合市財政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包括集中評審或者網上評審兩種方式。市知識產權局根據通過初審的申報項目數量,按照不同技術領域劃分設立若干個技術領域的專家組,每個專家組人數一般為3至7人,設組長1名。專家組由技術專家、財務專家和知識產權專家組成,技術專家須具有高級以上職稱,財務專家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知識產權專家須獲得國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高級以上職稱并且具有專利代理實務工作經驗。

第十二條  對通過評審的項目進行現場調研核實,并經市知識產權局局長辦公會通過后,市知識產權局對擬入選項目在“武漢知識產權網”上向社會公示7天。

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項目,市知識產權局聯合市財政局進行調查核實。調查發現異議理由成立、證實該項目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取消該項目資格;對無異議或異議理由不成立的項目,由市知識產權局聯合市財政局行文正式確定為市對接工程項目,并通知項目企業辦理資金撥付的相關財務手續。

第四章 應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  企業申報對接工程項目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企業支付院所費用的銀行到款憑證;

    (四)與對接工程項目相關的專利證書全文本;     

    (五)與對接工程項目相關并已依法生效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委托技術開發合同、合作技術開發合同等);

屬專利權轉讓合同的,還須提交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的專利權著錄項目變更通知書及復印件;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還須提交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表。

    (六)企業依據上述已生效的合同支付給院校的專利權轉讓費、專利實施許可費、技術開發費等費用的原始財務憑證;

    (七)專利技術相關產品投產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或者領取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交生產許可證或有關批準文件;

     (八)專利技術產業化及其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相關證明材料;

    (九)企業申報項目時專利權仍維持有效的證明材料(最近一年繳納專利年費發票);

(十)企業前2年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上述材料除(1)提供原件外,其他材料均提供復印件(原件備查)。

      第十四條  企業提交的合同應當是真實、完整、有效的中文書面合同,其標的技術內容應當詳實、具體,主要條款齊備,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整體框架式或“一攬子”式合同,企業應當對合同的技術內容作補充說明;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企業應當出具內容相同的書面合同文本;對行文簡單的技術協議,由申報企業根據協議內容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科技部制訂的合同標準文本進行填寫,加蓋申報企業公章,并將協議列為附件。使用其他書面文本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申報項目時不予受理:

    (一)無效或者未生效的;

    (二)合同主體、技術標的、價款、報酬以及使用費約定不 明確的;

    (三)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審批的合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

    (四)合同名稱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要求當事人補正,當事人未有補正的;

    (五)當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證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六)印章不齊全或者印章與書寫名稱不一致的;

    (七)其他不符合申報要求的。      

第五章  資助標準與原則

      第十六條  一項對接工程項目支持金額一般不超過30萬元,對于特別重大且具有良好產業前景的對接工程項目支持金額一般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且不超出企業在該對接工程項目中為獲得專利權或者專利使用權所實際支付給院所的金額。       

第十七條  對接工程項目專項資金優先支持以下項目:

    (一)專利實施后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好。

    (二)符合“兩型社會”建設的高新技術項目;

    (三)專利權為企業所擁有,以及企業獲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或者排他實施許可;

    (四)對接的專利為發明專利;

    (五)企業獲取專利技術時專利權的有效期長。

      第六章   項目管理與驗收

    第十八條  市知識產權局與項目所在企業簽訂項目管理合同,合同執行期一般為2年,自簽訂合同之日期起算,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供項目進展情況和驗收申請報告以及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項目管理合同內容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技術創新(專利申請)等有關指標。

第二十條  對項目管理合同到期的對接工程項目,市知識產權局聯合市財政局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驗收方式分為現場驗收和集中驗收。按照驗收項目所屬不同技術領域劃分設立若干個技術領域專家組。專家組人數一般為3至5人,設組長1名。專家組由技術專家、財務專家和知識產權專家組成,專家選任條件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專家組將按照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內容指標對項目進行評審驗收,驗收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驗收結論為“不合格”的項目所在企業5年內不得申報對接工程項目。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企業對申報項目不予受理、項目驗收“不合格”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知識產權局申請復核。

第二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要追回資金并追究相關單位責任,給予取消申報項目資格(對企業)或者不納入對接工程合作院所名單(對院所)等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武漢地區企校專利實施對接工程試行辦法》(武知發[2008]2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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