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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印發《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打造資本特區的暫行辦法

2014-09-03 作者: 創優企 點擊量: 1018793

各相關單位:

經管委會研究同意,現將《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打造資本特區的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4年8月30日     

 

 

 

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打造資本特區的暫行辦法

 

 

為建設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加速東湖資本特區建設,聚集金融資源,鼓勵科技金融創新,促進示范區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在示范區注冊、納稅的金融機構及金融中介機構,以及利用金融資源促進自身發展的示范區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金融機構,包括由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銀行、證券、保險、金融租賃、信托等金融機構,以及股權投資及管理機構、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等其他金融服務機構。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參照國家、地方相關標準認定。

 

第一章 落戶補貼

第一條對示范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按照注冊資本(或營運資金)的1%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獎勵金額為2000萬元。對打造資本特區需要重點引進的金融機構可單項申請,適度提高獎勵額度。申請一次性落戶獎勵的金融機構,應書面承諾10年不遷離示范區。

第二條鼓勵和支持金融中介服務機構進入示范區開展業務。對于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統計的國內年度綜合排名前50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將總部遷至示范區注冊、納稅的,一次性獎勵100-300萬元,在示范區設立分所或分部的,一次性獎勵30-50萬元。申請一次性落戶獎勵的機構,應書面承諾5年不遷離示范區。

 

第二章 辦公場地支持

第三條對示范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及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購、建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1000元,根據機構實際使用需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享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金融機構和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申請購、建房補貼的,應書面承諾10年不遷離示范區。

第四條對示范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及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連續3年每年按照實際租金水平或市場指導價格的30%給予補貼,運營期間不得轉租,單個機構每年本項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對示范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天使投資基金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每年按照實際租金水平或市場指導價格的50%給予補貼,運營期間不得轉租。單個機構每年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米。

 

第三章 專項資金支持

第五條對示范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及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自開業年度其5年內,根據其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給予一定補貼。

第六條對示范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股權投資及管理機構,自開業年度起5年內,根據其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給予一定補貼。

對示范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天使投資機構,自開業年度起10年內,根據其經營發展情況,給予一定補貼。對示范區從事天使投資的個人,在其10年投資期內,根據其進行天使投資的情況,給予一定補貼。

 

第四章 風險補償及業務補貼

第七條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示范區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開展信貸服務。獲得所屬總行(總公司)、分行(分公司)專營機構授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對示范區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信貸業務戶數和貸款余額數不低于其總數的50%時,可獲得一定業務補貼。補貼標準為:

1、業務風險補貼。對專營機構發放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非擔保機構擔保信貸業務,按照貸款額度的1%標準給予補貼。單一專營機構每年本項補貼上限為500萬元。

2、業務增量補貼。專營機構每增加一個之前沒有信貸業務記錄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客戶,對其首筆業務一般準備,按照不高于1.5%的計提比例計算,按計提準備的75%給予補貼,補貼上限為7.5萬元。單一專營機構每年本項補貼總額上限為300萬元。

當年實際貸款期限不足12個月的貸款額,按照實際貸款期限換算成12個月后的額度計入當年應補貼貸款總額。

第八條鼓勵股權投資機構及天使投資機構投資示范區企業。對股權投資機構該年投資2家以上示范區企業的,按照其當年對示范區企業股權投資總額的1%給予獎勵,單一機構每年本項獎勵上限為50萬元。對投資示范區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按照其當年對此類企業股權投資總額的10%給予風險補貼,單一機構每年本項補貼上限為100萬元。

天使投資機構投資示范區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退出股權時發生實際投資損失的,經認定后,管委會按照不超過實際投資本金損失部分的50%標準給予補償。

第九條融資性擔保機構為示范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擔保且資本金放大倍數在4倍以上的,按照其為上述企業提供的融資性擔保額度的1%的標準給予擔保補貼,單一機構每年本項補貼上限為1000萬元。當年實際擔保期限不足12個月的擔保額,按照實際擔保期限換算成12個月后的額度計入當年應補貼擔保總額。

第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年度為30家以上示范區內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的,按照其為上述企業提供貸款額度的1%進行獎勵,單一機構每年本項獎勵上限為200萬元。實際貸款期限不足12個月的貸款額,按照實際貸款期限換算成12個月后的額度計入當年應補貼貸款總額。

第十一條  對銀行、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為示范區科技型企業提供科技信貸服務形成的本金損失,最高可給予30%的風險補償,單筆補償最高可給予500萬。

對銀行、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為示范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信用貸款或知識產權、專利權等質押貸款形成的本金損失,最高可給予50%的風險補償,單筆補償上限為500萬。對示范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利用信用貸款或知識產權、專利權等質押貸款融資的,最高可按人民銀行基礎利率的50%給予貼息獎勵。

第十二條  支持和鼓勵園區管理公司、孵化器管理公司、資本大廈、金融超市、管理咨詢機構等各類中介機構開展企業金融中介服務。示范區根據金融服務量和服務效果可給予一定的業務補貼,每家機構每年補貼不超過100萬元。對在示范區經營活躍的銀行、股權投資機構、擔保機構、金融租賃等金融機構,示范區財政資金可通過撥改投、撥改貸等方式進行業務合作。

 

第五章 鼓勵金融創新

第十三條  支持和鼓勵金融機構和金融中介服務機構針對示范區企業特點進行產品創新和業務模式創新。對示范區金融服務創新或金融產業發展有重要貢獻的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在示范區開展創新業務試點,搭建擔保融資、信用貸款、信用保險和貿易融資等專項工作的融資通道,示范區對企業給予一定的貼息支持,對銀行和擔保機構給予一定的風險補貼,提高金融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風險覆蓋能力。

第十五條  鼓勵保險公司結合示范區實際,開展科技保險、保證保險等產品創新。對進行科技保險產品創新,且產品市場效果良好的保險公司,示范區可給予一定獎勵。對于新開發的科技保險產品發生的理賠,示范區根據產品的作用,可給予一定的風險補償,單筆最高不超過50萬。鼓勵保險公司在示范區開展科技型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業務。

對示范區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科技保險,按照其投保費用的40%給予補貼,單一企業每年本項補貼上限為為50萬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示范區內開展業務的金融及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在登記注冊后應當向管委會金融辦備案,每季度向管委會金融辦報送業務相關信息。享受補貼資金的金融及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應接受管委會金融、財政及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或合謀騙取補貼或獎勵資金的,全額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取消其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金融人才支持參照示范區人才相關政策執行。機構享受市級相關政策與本辦法重復部分,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與示范區其他政策重疊部分,不重復享受。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管委會發改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實施。原《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關于促進金融后臺服務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武新管〔2008〕166號)、《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于促進金融后臺服務產業加快發展的實施細則》(武新管〔2008〕167號)、《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關于融資補貼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武新管〔2010〕156號)、《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關于融資補貼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武新管發改〔2011〕29號)、《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關于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發展的實施辦法》(武新管〔2011〕190號)、《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關于促進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的實施辦法》(武新管〔2011〕191號)、《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試點工作實施辦法》(武新管〔2011〕192號)、《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關于支持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實施辦法》(武新管〔2011〕193號)、《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關于促進科技保險發展的實施辦法》(武新管〔2011〕194號)、《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關于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利用股權投資基金融資的實施辦法(武新管〔2011〕195號)、《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關于集聚金融資源加強金融服務的實施辦法》(武新管〔2011〕196號)、《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關于集聚金融人才的實施方法》(武新管〔2011〕198號)、《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關于鼓勵天使基金設立和發展的實施辦法》(武新管〔2011〕19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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